人寿意外 双重保障

满期返还 保本增值

计划灵活 各取所需

投保便捷 无须体检

内容 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100%主合同保险金额

2,身故保险金=120%主合同保险金额(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身故或以后身故)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前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2,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或以后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1,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前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2,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或以后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豁免保险费=豁免应缴付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残废并在残废持续期内)

满期金 满期金=100%主合同满期时额保险金额(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

备注:1,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所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若附加合同所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大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则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零。
2,《友邦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所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若附加合同所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大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则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零。
投保年龄 18—55岁
职业等级范围 1—3级

被保年龄:30岁 性别:男 保险金额:10万元 缴费期间:20年年缴保费:3980元 共缴保费:796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年满6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首次确诊患有或接受附加合同约定的27项重大疾病或手术)

2,重大疾病保险金=12万元(年满6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一经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或接受附加合同约定的27项重大疾病或手术)
身故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10万元(满6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幸身故且未获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2,身故保险金=12万元(满6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不幸身故且未获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满期金 满期金=10万元(年满8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未获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豁免保险金 豁免保险金=豁免所应缴付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的残废)
重大疾病
癌症,慢性肾功能衰竭,暴发性病毒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失语,中风,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外科手术,主动脉外科手术,心瓣膜手术,重要器官移植手术,失明,失聪,严重烧伤,肌营养不良症,瘫痪,阿耳茨海默氏症,良性脑肿瘤,重型脑损伤,细菌性脑脊髓膜炎,植物人,帕金森氏症,多样性硬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肝病末期,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急性坏死性胰腺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