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高保障——癌症保障最高可达人民币50万元 |
| 保险费豁免——如客户不幸身患癌症,除可领取癌症保险金外,患癌症之后所需缴纳的保险费将予以豁免 |
| 保障期满,可获满期金——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缴费年限×106% |
| 身故保障——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缴费年数(含豁免保险费期间)×106% |
| 内容 | 保险金额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100%基本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
| 满期金 | 满期金=100%满期金额(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 |
| 癌症保险金 | 癌症保险金=100%基本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于确诊日期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本公司退还该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 |
| 豁免保险费 | 豁免保险费=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则本公司将在确诊日期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变更) |
| 投保人:张先生 投保年龄:30岁 缴费期间:10年 年缴金额:2811元 共缴金额:28110元 | |
| 癌症保险金 | 癌症保险金=1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于确诊日期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本公司退还该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 |
| 身故保险金 | 1,身故保险金=29680元(最高可达:被保险人身故;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2,身故保险金=5936元(假设张先生于合同生效2年后不幸身故(非癌症)) |
| 满期金 | 满期金=29680元(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等值于2,800×1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