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内容 | 保险金额 |
|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200%基本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必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入住医院治疗;每次住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 住院前后门诊保险金 | 住院前后门诊保险金=50%基本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且于其住院前的二周内及出院后二周内,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而经医院门诊进行必要治疗;同一住院原因的门诊给付,最高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
| 出院康复保险金 | 出院康复保险金=25%基本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于其出院后;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
| 每日住院保险金 | 1,每日住院保险金=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3)(不超过四十五日) 2,每日住院保险金=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42 + 2×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45)(超过四十五日)(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多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
| 每日重病监护保险金 | 每日重病监护保险金=200%基本保险金*入住天数+每日住院补偿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
| 重大手术保险金 | 重大手术保险金=5千%基本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因此在入住医院期间初次接受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每次住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5千%基本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因此入住医院;同一住院原因,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金的给付,终身以两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累计应付已付附加合同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主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
备注: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医院是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并正常经营的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但上述医院不包括观察室,康复病房以及其本院之外的任何分院(附加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除外),联合病房,其他任何从属医疗单位或机构。本公司将在附加合同附件中列明所有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名单,但本公司保留在整个保险合同期间对上述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名单做出增减调整的权利,若本公司做出上述医院名单的增减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附加合同定义的医院名单范围将以本公司最近增减调整的医院名单范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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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王先生 投保年龄:30岁 投保险种:友邦康福终身寿险基本保险和友邦附加康福终身健康保险基本保险 投保金额:主险10万元 附加险100元 住院天数:25天 重病监护病房:5天 门诊:5次 | 出院康复保险金 | 出院康复保险金=(100×0.25倍)×(25-3天) =550元 |
| 住院前后门诊保险金 | 住院前后门诊保险金=(100×0.5倍)×3次=150元 |
| 每日住院保险金 | 每日住院保险金=100×(25-3)天=2,200元 |
| 每日重病监护保险金 | 每日重病监护保险金=(100×2倍)×5天= 1,000元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50倍=5,000元 |
| 重大手术保险金 | 重大手术保险金=100×50倍=5,000元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100,000 –13,900(累计应付已付的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86,100元 |
| 满期金 | 赔偿金额累计=10万元 |
| 备注:若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已有任何附加合同项下的理赔申请,则本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没有任何附加合同项下的理赔申请,则本公司仅受理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