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定残废,可获240月的残废保险金给付,维护尊严 |
保险费豁免利益,体现人性关怀 |
成功续保,主合同免费递增保额,递增幅度累计最高可达25% |
每日住院给付以三十三天为限 |
住院超过十八天,康复金金额等值于每日住院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 |
因疾病入住医院免赔日数三天 |
| 内容 | 保险金额 |
|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 |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合同约定比例(保险人因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残疾,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导致合同约定的烧伤;合同若每年续保成功,则该年度的保险金额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其保险金额最高可增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
| 双倍保险金 | 双倍保险金=主合同给付+100%基本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其就读的学校校园内或就托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园区内,或参加其就读的学校或就托的托儿所,幼儿园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日常教学活动),或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缴通工具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指定的缴通工具时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烧伤或残疾) |
| 意外医药保险金 | 意外医药保险金=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100元(保险人因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
| 月度意外残废保险金 | 月度意外残废保险金=每月领取(保人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合同所约定的残废,在本公司确认后的首个保险单月度开始;累计给付以240个月为限) |
| 豁免保险费 | 豁免保险费=投保人身故,或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残废且在其残废持续期内(保险费将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或主合同被保险18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止。) |
| 手术费保险金 | 手术费保险金=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进行手术治疗;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手术费补偿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费用补偿。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
| 每日住院保险金 | 每日住院保险金=相应给付(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根据该附加合同条款的有关住院日数和给付比例的规定;若对于同一住院原因,被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零。其它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三天) |
| 投保年龄 | 满180天至17岁 |
| 投保年龄:5岁 主合同保险金额:5万元 每日住院给付金额:50元 手术费补偿:5000元 | 意外医药保险金 | 意外医药保险金=5000元(最高;实际医药费用扣除100元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 |
| 手术费保险金 | 手术费保险金=5000元(最高) |
| 每日住院保险金 | 每日住院保险金=50元(最多33天) |
| 月度意外残废保险金 | 月度意外残废保险金=2000元(累计以240个月为限;或可一次性立刻领取346,536元) |
| 身故保险金 | 1,身故保险金=5万元(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 2,身故保险金=10万元(被保险人如因特定意外事故*导致烧伤和残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