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期间】 |
| *3年 |
| ★【保险标的】 |
| *1、房屋; *2、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3、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4、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5、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三)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
| ★【非保险标的】 |
| *1、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2、交通工具; *3、拖拉机、农用机械; *4、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5、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6、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7、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8、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9、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10、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
| ★【保险责任】 |
*由于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
| ★【责任免除】 |
| *1、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3、地震; *4、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5、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作案所致的损失; *6、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7、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8、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损失。 *9、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