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1年
【保险责任】
*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责任终止。
    [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责任免除】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3、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
*4、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6、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7、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非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上限,且最高不能超过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