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期间】 |
| *1年 |
| ★【保险范围】 |
| *1、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2、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3、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
| ★【保险责任】 |
|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 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本公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2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任一类风险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
| ★【责任免除】 |
|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8、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11、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 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2、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1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 *1、A类风险:人民币10000;B类风险:人民币20000;C类风险:人民币50000(每份) *2、每一被保险人无论持有几份本保险,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人规定为限,对超过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予负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