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被保险人持旅游观光、娱乐场所门票等有效票证进入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起至离开该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界定的范围时止。
【投保对象】
*1、凡持旅游观光或娱乐场所门票等有效票证在旅游观光景点内或者娱乐场所内游览、休闲娱乐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I: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至(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I: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II、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I:被保险人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II、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III: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的20%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五、保险人对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加速度竞赛或从事职业运动而导致的意外;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8、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或烧伤的治疗和康复;
*9、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10、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12、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1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