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责任】 |
| *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自意外发生后15天);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责任终止。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 ★【责任免除】 |
|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3、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 *4、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6、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