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1、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2、上述房屋内装潢;
*3、室内财产,特指上述房屋内的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除本条第(四)款列明的便携式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
*4、便携式家用电器,特指手机、手提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须刀、照相机和摄像机;
*5、现金首饰类,特指手表、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现金及有价证券。
【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风险保障
    由于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2、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由于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和上述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3、外来物体撞击风险保障
*4、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造成财产损失;
*5、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6、管道爆裂风险保障。由于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7、室内盗抢风险保障。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从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后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I: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II:入室抢劫。
*8、租赁费用损失保障

由于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损失给予每天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补贴。补贴期只限于实际修复期,并且每次事故的补贴期最多不超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