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期间】 |
| *1年 |
| ★【投保对象】 |
|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在保险居所内长期居住的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
| ★【保险标的】(物质损失保险) |
| *1、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2、上述房屋内装潢; *3、其它建筑(包括车库、天台等); *4、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文体用品等除本款第四条第(一)款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家居用品。 *5、便携式家用电器,特指手机、手提电脑、CD播放器、随身听、MP3播放器、电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和专业摄影器材;(特别约定) *6、现金首饰类,特指手表、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现金及有价证券(特别约定) |
| ★【非保险标的】(物质损失保险) |
| *1、票证、银行卡、邮票、古玩、文件、书籍、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动物、鸟、鱼、花草、树木、烟酒食品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在保险居所内的残疾人用具不在此限); *3、寄宿者或同居者的财产; *4、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5、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6、其它不属于第三条至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
| ★【保险责任】(物质损失保险) |
| *1、火灾、爆炸; *2、雷击、风暴、暴雨、洪水、冰雹、雪灾、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火山爆发; *3、车辆撞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4、民众骚乱、暴动、他人恶意破坏,但如果保险居所超过连续90天无人居住,本公司对由于他人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采取施救措施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及由施救导致的其它财产的合理的、必要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
| ★【责任免除】(物质损失保险) |
| *1、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倒塌、裂缝,但由于本保险条款第五条所列原因直接造成的不在此限; *2、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或超电压、超负荷、碰线、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自身内在缺陷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3、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烟熏、污染、锈损、腐蚀、变质、霉烂、受潮、虫咬、鼠咬、自然磨损; *4、堆放于阳台、车库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6、被保险人、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或保险房屋内暂住人员盗窃、纵容他人盗窃; *7、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8、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9、政府行洪、泄洪、蓄洪或其他行政命令或任何合法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0、管道堵塞、破裂,空调漏水; *11、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保险价值】(物质损失保险) |
| *1、房屋、房屋装潢、其它建筑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其购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2、房屋、房屋装修、其它建筑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3、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文体用品等家居用品的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分项目确定。 *4、便携式家用电器及现金首饰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
| ★【保险责任】(个人责任保险) |
| *1、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居所所在城市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本条款第十六条所列原因而支付的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包含在个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以内,并不另外计算。 *3、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居所内因意外事故受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合理的紧急救助费用,本公司在保单载明的限额内负责赔偿。本公司对任何人的疾病所致费用不负责赔偿。 |
| ★【责任免除】(个人责任保险) |
|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2、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3、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使用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对第三者造成的责任; *4、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为从事商业行为经营业务、提供专业服务对第三者造成的责任;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协会、组织成员的身份被提起索赔; *6、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根据合同/契约/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7、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及由刑事责任引起的民事责任; *8、任何人在精神失常、醉酒状态下对他人的责任; *9、任何针对精神伤害、传染病的索赔; *10、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
| ★【保险责任】(家庭责任保险) |
| *1、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本条款第二十二条所列原因而支付的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包含在家庭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以内,并不另外计算。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合理的紧急救助费用,本公司在保单载明的限额内负责赔偿。本公司对任何人的疾病所致费用不负责赔偿。 |
| ★【责任免除】(家庭责任保险) |
|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 *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个人责任保险项下)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个人责任保险项下) *6、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为从事商业行为经营业务、提供专业服务对第三者造成的责任;(个人责任保险项下) *7、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根据合同/契约/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个人责任保险项下) *8、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及由刑事责任引起的民事责任;(个人责任保险项下) *9、任何人在精神失常、醉酒状态下对他人的责任;(个人责任保险项下) *10、任何针对精神伤害、传染病的索赔;(个人责任保险项下) *11、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个人责任保险项下) |
| ★总【责任免除】 |
| *1、地震、海啸; *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罢工、没收、征用; *3、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被保险人或其14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5、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6、保险人作为保险财产代保险人或租赁人时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免于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以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备注】 |
| *1、在投保了物质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室内盗窃抢劫险、水暖管爆裂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外出旅行衣物行李保险、额外租房费用保险、租金收入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清理残骸费用保险、搬家损失保险、民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综合保险、液化石油气罐(灶)爆炸火灾专项保险; *2、在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自行车责任保险; *3、在投保了家庭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雇佣人员责任保险和宠物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