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投保对象】 |
| *被保险人在保险居所内的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电脑、文体用品等家居用品以及便携式家用电器和现金首饰类财产由于遭受有明显痕迹的盗窃、入室抢劫所致的经公安机关立案证实的损失。 |
| ★【非保险标的】 |
| *1、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盗窃所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唆使他人盗抢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3、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连续30天的情况下遭受盗抢损失; *4、在房门及三楼以下的窗未关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的损失; *5、保险财产遗失。 |
| ★【赔偿限额】 |
| *1、本附加保险中除特约承保外的家居用品每件赔偿限额为2,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元。 *2、本附加保险中便携式家用电器每件赔偿限额为2,000,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元。 *3、本附加保险中现金的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元。 *4、本附加保险中金银珠宝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元。 *5、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