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责任】 |
| *1、被保险人雇佣的家庭服务人员在雇佣工作范围内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时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2、如被保险人雇佣的家庭服务人员因上述伤害事故致残需要送返家乡,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遣返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最高可达2,000元。 *3、如果被保险人的保险居所遭受本保险主险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家庭服务人员的财产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在3,000元以内负责赔偿。 |
| ★【责任免除】 |
| *兹经双方约定,如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家庭服务人员的疾病、在工作范围外或未从事与其雇佣工作有关的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负责赔偿。 |
| ★【赔偿限额】 |
| *1、本附加保险中的家用电器每件赔偿限额为2,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元。 *2、本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