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责任】 |
| *1、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对于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豢养动物的条件,领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宠物准养许可证的单位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宠物豢养证许可的饲养范围内因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豢养的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诉讼费用包含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中。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最高赔偿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
| ★【责任免除】 |
|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对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家庭成员及雇佣人员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豢养宠物的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 *4、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未按期为宠物到相关部门检疫或免疫接种,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及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 *6、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7、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受害人自己承当责任的; *8、对第三者任何有关精神方面的赔偿责任; *9、保险单、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
| ★【赔偿限额】 |
| *本保险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5,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