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投保对象】 |
| *1、凡年满 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2、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 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
| ★【保险责任】 |
| *一、身故保险金 I: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II: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金 I: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II: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III: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