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对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I: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伤残,并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III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该两表以下合称“伤残给付表”)所列伤残程度,本公司按该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II: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本公司按各伤残项目对应的比例之和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体的同一肢,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进行给付。
    III: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I: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II:但若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项下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交通意外双倍保险金:
    I: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承担本条第二款【保险责任】时,按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II:但若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项下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I: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其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II:若该医疗费用可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减去上述取得的补偿的剩余部分。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五、住院津贴保险金:
    I: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住院治疗,并导致伤残(符合伤残给付表所列伤残程度)或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每天住院津贴。
    II:本公司对同一次保险事故所承担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90天为限,在保险期限内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