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被保险人持旅游观光、娱乐场所门票等有效票证进入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起至离开该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界定的范围时止。
【投保对象】
*凡持旅游观光或娱乐场所门票等有效票证在旅游观光景点内或者娱乐场所内游览、休闲娱乐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烫)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意外残疾及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所负总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6、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学习和实习时未按驾驶规则操作;
*9、未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0、被保险人违反旅游景点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
*11、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14、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15、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备注】
*投保安行天下旅游景点娱乐场所意外伤害保险的客户,可附加投保旅行期间个人责任、特殊旅游项目、旅游景点娱乐场所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