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期间】 |
| *合同双方约定,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保险期间自约定的开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
| ★【投保对象】 |
| *凡年龄在18周岁至7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商务旅行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即可承保个人业务,也可承保团体业务。 |
| ★【保险责任】 |
|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进行商务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进行商务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进行商务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烫)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意外残疾及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所负总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进行商务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到事故发生地医院或境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公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人民币免赔后,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人民币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双倍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下列特定之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身故、残疾及烧(烫)伤,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部分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 2、以乘客身份乘坐住宿旅店的载客用电梯时; 3、被保险人在住宿旅馆内遭遇火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进行商务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
| ★【责任免除】 |
|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7、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学习和实习时未按驾驶规则操作; *10、除另有约定,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民用客机; *11、被保险人未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 *12、未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3、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5、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等治疗性行为; *16、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17、被保险人违背医嘱或为接受治疗而旅行; *18、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19、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20、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或旅游团管理规定; *21、被保险人作为劳务人员派出境外期间; *22、被保险人日常工作及上下班期间; *2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2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备注】 |
| *1、投保安行天下商务游意外伤害保险的出入境游客户,可附加投保旅行期间个人责任、旅行行李物品损失、旅行期间家庭财产损失、旅行延误费用、意外伤害补充保障、老年人生活便利保障、未成年人成长呵护保障。 *2、投保安行天下商务游意外伤害保险的境内游客户,除可投保上述附加险外,还可投保特殊旅游项目、高原特定急性病医疗费用附加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