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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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导致被保险人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费用时。] *一、被保险人已订妥座位的航班被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内(不含)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二、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自己订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三、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6小时内(不含)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者被保险人拟搭乘的班机、火车、船舶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迟6个小时以上(含)起飞,火车、船舶延迟8个小时以上(含)出发、启航。 本条所称合理、必要的费用,指被保险人为继续其预定行程或在行程延误期间往返于机场/火车站/码头与住宿地点之间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行程延误期间在当地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宿及伙食费用、国际电话费、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6小时以上(含),被保险人仍未能领取到其登机前托运的行李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而在托运行李延误当地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其实际支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相应责任险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而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2、为领取延误的托运行李往返于机场及住宿地点间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 |
| ★【责任免除】 |
| *1、战争、劫机、劫船、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动、暴动、恐怖活动; *2、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班机、火车或船舶; *3、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4、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5、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承运人免费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膳宿、地面交通、饮料、食品或承运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服务,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国际电话费和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下列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造成被保险人的费用支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海关或其它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2、被保险人托运行李滞留在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处; *3、被保险人未向机场或航空公司通知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航空公司或机场出具的有关行李延误的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的机场时发生的托运行李延误。 |
| ★【赔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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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发生第三条所列保险事故的证明文件; *3、飞机票、火车票或船票原件或复印件; *4、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伙食费用、国际电话费、所购日用必需品的清单及发票原件; *5、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发生托运行李延误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航空公司或机场,并取得航空公司或机场出具的托运行李延误六小时以上(含)的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行李托运凭证及由航空公司或机场出具的托运行李延误六小时以上(含)的证明文件; *3、飞机票原件或复印件、登机牌; *4、交通费用和所购日用必需品的清单及发票原件; *5、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