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驾驶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导致被保险人或车上人员实际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助费用。]
*一、吊车、拖车费用
    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无法行驶而发生的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的吊车、拖车费用;
*二、救护车费用
    被保险人或者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救护车费用。
    本保险合同中的旅行是指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访友必须离开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城市和受聘单位所在城市的行为。 本保险合同中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发生的任何费用;
*2、不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拖曳服务资质的单位收取的吊车、拖车费用;
*3、被保险人驾驶非保险单列明的车辆或非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发生的任何费用;
*4、添加油料、充电、修理和更换零部件的费用;
*5、可以在任一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或救助费用类保险项下获得赔偿的费用,或者应由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费用;
*6、医生诊费、医药费、担架费以及转院时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赔偿处理】
*1、索赔申请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和列明吊车、拖车、救护车费用明细的原始发票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现场照片、车损险保险人提供的现场查勘记录等。
*2、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发生的吊车、拖车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00元,救护车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300元。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