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野营活动以及野营活动往返途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其野营装备的损失]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恶意破坏,但不包括因此造成的野营装备的丢失;
*4、在托运过程中的损坏或整件丢失;
*5、交通事故;
*6、野生动物侵害。

【责任免除】
*由于野营装备正常损耗、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1、对于野营装备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受损装备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赔偿限额内扣除每次事故80元免赔额后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中每件物品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每件物品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3、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累计赔偿限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以批单的方式批改本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累计赔偿限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累计赔偿限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被保险人要求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