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对象】
*在投保了旅游景点娱乐场所意外伤害保险基础之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主险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一、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所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被保险人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再扣除100元人民币免赔额,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