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1年
【保险标的】(家庭财产损失)
*1、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2、上述房屋内装璜;
*3、室内财产,特指上述房屋内的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除本条第(四)款列明的便携式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
*4、室内便携式家用电器,特指手机、手提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须刀、照相机和摄像机。
【保险责任】(家庭财产损失)
*1、火灾爆炸
*2、自然灾害(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和上述自然灾害)
*3、外来物体撞击
    I: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II: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4、管道爆裂(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
*5、室内盗窃
    由于下述原因造成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从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I: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II:入室抢劫。
*6、发生第二部分【保险责任】第1至4项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各项财产施救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家庭财产损失)
*1、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勘查责任或施工质量问题;
*2、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或自然损耗;
*3、保险财产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4、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6、被保险人、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或保险房屋内暂住人员盗窃、纵容他人盗窃;
*7、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8、管道试水、试压;
*9、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
*10、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的倒塌;
*11、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12、政府行洪、泄洪、蓄洪或其他行政命令或任何合法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3、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各种环境污染;
*14、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或其次生原因。
*15、被保险人作为保险财产代保管人或租赁人时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6、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7、其他不属于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任一类风险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轮船或者飞机,自剪票后进入火车(含地铁、轻轨)站台、轮船码头、飞机航班候机厅或汽车车厢内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火车(含地铁、轻轨)站台、汽车车厢、轮船码头或机场为止遭受意外伤害]
【责任免除】(意外伤害保险)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4、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由于被保险人挑衅、故意行为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等)的影响;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8、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11、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2、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1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责任】(家庭第三者责任)
*1、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意外倒塌、脱落、坠落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被保险人居所发生火灾或爆炸,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内的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排污管)发生爆裂或渗漏,致使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因上述责任引起的诉讼费用。
【责任免除】(家庭第三者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
*2、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3、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痴呆;
*4、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等)的影响;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6、自然灾害或其次生原因;
*7、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8、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或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9、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政变、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
*10、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11、被保险人未按规范改动的管道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发生爆裂或渗漏;
*12、违法安装管道、安装时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有重大过失。
*1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I: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承租人员或被保险人居所内暂居人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II: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III:任何精神损失或间接损失。
*14、被保险人居所改作或兼作营业或生产活动场所后发生的财产损失和费用或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5、其他不属于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分为A、B、C三款,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选定。对应选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分为A、B、C三款。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