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对象】
*1、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须达到职工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人数不得低于8人。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I: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II: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III: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IV: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I: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II:如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将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按规定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III: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均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