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安心保险 |
【保险期间】 |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并按连续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
【投保对象】 |
1、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2、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保险责任】 |
一、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诊疗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无等待期。 二、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诊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I: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因初次患本公司所指重大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一次住院诊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三天乘以日生活津贴计算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II:被保险人多次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约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