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期间】 |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
| ★【投保对象】 |
| *1、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不少于8人。投保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且被保险人的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之间,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
| ★【保险责任】 |
| *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导致身故,或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意外而致身故,保险人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附属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附属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附属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且在其年满一周岁之前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保险人按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四、附属被保险人特定手术保险责任 附属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并在分娩后一年内以治疗畸形为直接目的施行手术,保险人按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给付保险金。 上述附属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和附属被保险人特定手术保险金给付分别以一次为限。 |
| ★【责任免除】 |
|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8、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翔、跳伞、攀岩、狩猎、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1、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