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期间】 |
|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并按连续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
| ★【投保对象】 |
| *1、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具备贷款条件并从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的个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
| ★【保险责任】 |
|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最低不低于投保时的借款余额。 *2、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3、本公司调整费率的,本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时的费率标准重新计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