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期间】 |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
| ★【投保对象】 |
| *1、投保人 凡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下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或者经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的人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 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个人,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
| ★【保险责任】 |
|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I: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II: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本条款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责任免除】 |
|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拘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7、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翔、跳伞、攀岩、狩猎、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1、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