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期间】 | |||||||||||||||||||||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 |||||||||||||||||||||
| ★【投保对象】 | |||||||||||||||||||||
| *1、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基本险合同相同。 *2、本合同应与基本险合同同时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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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在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进行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期限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则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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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构成】 | |||||||||||||||||||||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