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期间】 |
|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I: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二日止; II:取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一日止; III:输精管结扎: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七日止; IV:单纯输卵管结扎: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二十一日止; V:人工流产: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十四日止; VI: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十六日止; VII: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三十日止; VIII:引产: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三十日止; Ⅸ: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四十日止。 |
| ★【投保对象】 |
| *1、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
| ★【保险责任】 |
| *一、身故保险责任 I: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II: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I: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II: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约定保险责任给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
|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的严重感染、严重粘连、大出血和子宫穿孔或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