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1、乘坐客运列车,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经剪票后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达到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时止。
*2、乘坐客运汽车,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达到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
*3、乘坐客运轮船,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船票验票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达到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码头时止。
【投保对象】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或轮船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者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或确因该交通事故直接原因在交通事故发生后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的,或因交通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I: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II: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III:被保险人投保前身体已有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的残疾,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加重,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扣除原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在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急救不受医院级别限制),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承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六万元。
*2、保险费:根据不同交通工具确定的意外死亡、伤害、急救医疗保险费率乘以保险金额。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