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期间】 |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参观场所或者娱乐场所时开始至离开该场所时止。 |
| ★【投保对象】 |
| *1、凡进入参观场所或者娱乐场所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
| ★【保险责任】 |
| *一、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I: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II: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 *三、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15%的范围内,按其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的80%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 *1、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 最高为人民币100,000元。 *2、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3、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