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期间】 |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住宿登记、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起至约定终止日被保险人结清住宿费离店时止。 |
| ★【投保对象】 |
| *1、被保险人:年龄在1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在持有营业执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登记住宿的旅客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者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
| ★【保险责任】 |
| *一、死亡保险金 I:、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II: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I: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的规定,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II: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I: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且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按其实际支付医疗费的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 II: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