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合同构成】 |
| *附加突发急性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可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
| ★【投保对象】 |
| *1、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基本险合同相同。 *2、本合同应与基本险合同同时投保。 |
| ★【保险责任】 |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外出旅游期间因突发急性病(本合同所指的8种急性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 ★【8种急性病】 |
| *1、大叶性肺炎 *2、急性支气管炎 *3、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急性胃穿孔 *5、急性胃扩张 *6、急性阑尾炎 *7、急性细菌性痢疾 *8、急性胃肠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