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投保对象】 |
| *1、本保险条款中的投保人应为医疗设备贷款的借款人,被保险人是贷款银行。 *2、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受借款人的请求,保险人为借款人所欠债务向被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 *3、凡具备县级以上(含县级)规模的医疗单位均可投保本保险。 |
| ★【保险责任】 |
| *投保人逾期未能按《医疗设备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 |
| ★【责任免除】 |
|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医疗设备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医疗设备被转卖、转让; *3、因所购医疗设备的质量问题及医疗设备价格变动致使投保人拒绝偿还或拖欠医疗设备贷款; *4、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自然磨损、正常维修而造成的损失。 *5、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订的《医疗设备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6、由于投保人不履行《医疗设备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导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
| *1、保险期限是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医疗设备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一个月。 *2、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I: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赔偿时只负责投保人拖欠的本金部分); II: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本息和(赔偿时负责投保人拖欠的本金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