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期间】 |
| *1年 |
| ★【投保对象】 |
|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其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其中未成年子女投保年龄为出生30天后并已出院至18周岁。 |
| ★【保险责任】 |
|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4、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